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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务犯罪“翻新”当监管“推陈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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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1-26 14:33:5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本帖最后由 云卷云舒 于 2016-1-26 14:36 编辑

职务犯罪“翻新”当监管“推陈”
鱼予
2016年01月25日   人民网

      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,2015年广西各级法院共审结职务犯罪案件605件835人,其中审理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6件16人,数量超过前五年该类案件数总和。职务犯罪手段隐蔽化、智能化、期权化现象突出。 (新华社 1月24日)
       俗话说“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”。为规避法律、逃避打击,通过“交易”差价、“股份”分红、“投资”收益、“劳动”报酬、约定由行贿人暂时保管贿赂款等形式收受贿赂,犯罪手段也衍生为隐蔽化、智能化、期权化等,更让查处和惩办的难度增加。作为腐败最典型表现形式之一的职务犯罪,能如此“翻新”,其实质虽然是公共权力的异化,但值得关注的是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和多样化,更需要的是监管能“推陈”,从引发“翻新”的本源上追求破解答案。

       多年来,对于领导干部的教育、监督、管理,不缺乏相关的制度和条例。但不可否认的是,从广西去年庭审可见,贪污贿赂犯罪仍然是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。究其原因,其实无论是在文字的表述规定,还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,都给人一种有力使不上的感觉。说到底,还是那句老话,监督机制不健全,“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”。因为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变好,坏的制度可以让好人变坏,这中最基本的制度常识,对任何人都是适用的。固然职务犯罪手段转向隐蔽化、智能化、期权化与贪腐者善变有关,但只要监督到位,权力受到超码的约束,又何尝抓不住“翻新”的尾巴?

       审理处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00件100人,同比上升59%。而且涉及事件不但有粮食、旧危房改造、征地拆迁、招投标等,更有发生在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,如食品药品安全、环境保护、扶贫救灾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、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。可见,职务犯罪逐渐呈现出涉案领域广泛化、涉案主体多样化、涉案方式隐蔽化的特点,既加大了打击职务犯罪的难度,又给如何找出打击职务犯罪的突破口提出新的“课题”。假以监管“老套”无法“推陈”,就难以成为打击职务犯罪的有力抓手。

      追根溯源,无论职务犯罪如何“翻新”,它始终离不开“权”和“利”的瓜葛,说白了就是领导干部用“权”交换“利”症结,这也是职务犯罪的必要途径。毋庸讳言,官员利用自身职务进行权力寻租或贪腐,不外乎是权力之手伸向市场,垄断资源或者暗箱投机,亦或是封闭信息与商人“勾肩搭背”。为此,单靠自律远远不够,需要他律的严、强、狠、新,才不会给一些心系侥幸官员有可乘之机、侥幸之想。如果继续以手段单一、刚性不足、随意性大等特征来防腐,未必能成为影响和制约职务犯罪工作途径,并形成整体合力。

    古人云“制治于未乱,保邦于未危”,“思与天下式明王度,正本清源”。其主要含义就是整肃吏治,廓清世风,必须从决定事物的本源上追求答案。预防职务犯罪,加强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,出台各种相关的条例是好事,但是,要想真正将好事做好、实事做实,必须硬化制度条例的执行,更得理清“权”与“利”之间的关系。而要理清二者关系,规范权力是核心,厘清规则是重点,“推陈”监督是关键,当权力受到约束,监督不断“翻新”,职务犯罪者才不敢触碰底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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